回复 #15 蚂蚁 的帖子
无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导致的“性惩罚,都是得不偿失的,在夫妻间采用这种方式是不妥当的,后果堪忧。因为人的感情可以是持续性的,发作性的或暂时性的,人的情绪一般都具有波动性,快乐与痛苦之间的平衡不断变化着,感情的作用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一个人的情感无疑会影响其行为和精神运动功能。性欲是含有一定生物本能成分的复杂现象,同时受到精神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性欲的降低或丧失、性功能障碍、性器官疾病与配偶间性生活的和谐都是密切相关的,有序的、有规律的夫妻性生活,肯定有益于身心健康,一旦失去常态,就会走向反面或歧途。夫妻间关系紧张还常与性欲抑制有关,在彼此发生分歧或冲突时,相互间的吸引力则容易削弱,导致性活动的动力降低或缺乏。猜疑、欺骗、敌对情绪则造成互相不再交流感情,最终互相都不尊重对方的人格,结果必然是性活动的终止而形成性欲损伤史。西方的性学专家指出,夫妻一方有意或无意地把缺失性生活接受能力作为处罚配偶的一种手段是肯定错误的,它会破坏婚姻,断送良好的情感,造成严重恶果,甚至危及对方的生存愿望,发生不可逆的悲剧。婚内性活动的终止,还有可能会迫使受制约的一方转向婚外途径,寻求解决性饥饿的替身,演变为道德败坏,引发出社会问题。本文中第二对夫妇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说,“性惩罚”作为手段来对付配偶,只会彻底破坏夫妻的感情基础与婚姻结构,其结果很难预料。由此引起的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已屡见不鲜。恰如《红楼梦》中所言,“假作真时真亦假”。因此,郑重提醒有此想法者好自为之,切勿轻易出此下策,以免铸成大错而遗憾终生。